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提升和发挥律师在本专业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依照《律师法》、《湖北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范围内从事刑事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湖北省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宗旨及职责: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研究和探讨刑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并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并指导全省律师的刑事辩护经验与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创造良好的刑事辩护环境,维护广大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积极努力并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㈠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与法学专家、立法与司法人员密切合作,组织有关经验交流活动,深入研讨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调查、总结全省律师在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㈡从相关专业角度与立法、司法机关及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合作、沟通、交流,呼吁、反映律师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就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㈢根据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制订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指导并规范全省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
㈣参与组织实施全省律师的刑事业务培训,参加编写培训教材和举办培训讲座;
㈤参加刑事领域的行业协作,学习和借鉴省外刑事辩护的经验和教训,扩大对外沟通、交流与宣传,提高我省的刑事业务水平;
㈥维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执业中的正当权利,为受到错误刑事追究的律师进行辩护;
㈦研讨重要刑事辩护问题和重大刑事案件,搜集、整理重大影响、疑难刑事辩护案例和相关刑事业务资料;
㈧湖北省律师协会指定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地、市、州律师协会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湖北省律协审核。
第六条 担任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从事法律业务或律师业务工作3年以上;
㈡年龄在65岁以下,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㈢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㈣做过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㈡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㈢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㈣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㈠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㈡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㈢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将假条传真至委员会主任处;
㈣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㈤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本委员会主任;
㈥在注册地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当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自愿转任湖北律协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㈠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活动的;
㈡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
㈢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㈣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㈤有严重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任特邀委员,报湖北省律师协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吸收有志于从事该委员会工作,具备一定业务水平的律师,作为本委员会的研讨员。
研讨员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和发展意见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不能参加委员会内部会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应该由在本业务领域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而且非常热心律师事业,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副主任委员应该由在本业务领域具有相当理论和实务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在委员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具备一定沟通能力的委员作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干事,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㈠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干事人选;
㈡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规划;
㈢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会布置工作;
㈣经授权代表湖北省律师协会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㈤向湖北省律师协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㈥完成湖北省律师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副主任根据委员会分工情况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经湖北省律师协会批准或主任授权,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干事依照自己职务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干事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专业委员会执行、指导机构。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㈠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㈡提出本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预算方案;
㈢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规划;
㈣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㈤协调、组织、管理本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或湖北省律师协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湖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任命,任期四年。
任期满后,如没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改选要求或湖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其不适合担任主任委员的情况则自动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湖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湖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主任办公会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湖北省律师协会督促、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会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注意与地方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协调并争取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活动计划报至湖北省律师协会统一协调、批准,批准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该小组的协调,以便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平发布,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世界》、《湖北律师网》将辟专栏及时报道。
第三十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参与活动的律师按规定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和公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湖北省律师协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要争取活动举行地的律师协会与活动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力量的支持、赞助。
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湖北省律师协会财务部门代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实行湖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和专业委员会双重监督。
上一年度结余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公章由湖北省律师协会统一刻制、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报湖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专业委员会。